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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ổng Biên tập: LÊ MINH TÙNG
Phó Tổng Biên tập: HUỲNH MINH DÂN - NGUYỄN QUỐC LIÊM
平阳省人委会刚颁行在居民区、都市区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评价标准。据此,评价标准包括:位于居民区、都市区内,不符合土地用途规划、都市规划、行业规划和其他地方规划的生产单位,或者企业的生产领域属于我省不鼓励投资的范围内;在环境标准上将确定造成环境污染或严重污染,不执行环保法规及被投诉的企业。
评价标准总分为100分,其中规划标准最高为40分,环境标准最高为60分。企业如有65分以上将被列为必须迁移的企业名单。55-65分的企业不被强制迁移,但政府鼓励迁移,在迁移时将受政府的补贴。各市、县人委会根据所颁行的标准来评价和分类当地生产企业,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把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名单呈递省政府,第二阶段于2011年6月30日前。
《据:平阳报;记者:中桐》
编译:玉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