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 11-08-2010 | 00:00:00

越南企业从2011年1月1日起自行印制发票

越南税务总局8月5日发文,明确实施政府第51/2010/N?-CP号议定“关 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发票工作”具体办法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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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此,从2011年1月1日起,税务部门将不再向企业销售发票,企业自己印制发票,或设置打印发票、电子发票。 目前,企业应尽快确定所使用发票种类,到税务部门注册登记。同时,做好有防伪标识,符合要求的发票样本。今后,税务部门仅向有经营活动的非企业单位、经营户和个体户,以及其他需要为客户开具发票的有销售行为者。

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价值在20万盾/次以下的,如果客户不需要发票,可以不开具发票。但每天都要做好记录,当天结束时合计开具到一张发票上。对违规印制和使用发票行为,处以100万盾到1亿盾罚款。

《来源∶越共电子报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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